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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_劳务合同相关-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 产品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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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近十几年来,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领域和研究的热点!它将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推向新阶段!供应商分类编辑(SupplierClassification)合同管理供应商(supplier)很多,但不一定每一个都应签订合同!因为签合同费时费力,要考虑投入产出比.所以公司一般与公司作用重要的供应商签订合同。这种供应商在美国讲就是UnderContract,意即有合同主导双方关系,是衡量供应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李某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6945元、误工费32556元、护理费8827元、伤残赔偿金105718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50元、复印费44元、救护车费110元、住宿费120元.

  基本解释: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2]引证解释编辑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唐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元无名氏《合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清翟灏《通俗编·货财》:“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破之,谓之合同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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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事故后,李某被送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3-8肋)、右侧胸腔积液、肺挫伤、胸壁软组织损伤,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原告李某支付医药费共计715845元,救护车费110元!北京某火锅店出具证明,证明李某于2012年12月5日入职,月工资5900元,自2016年4月16日事故后至今未能提供劳动,期间工资停止发放.对此,李某提供了事故前工资流水。2016年12月5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伤后误工期120日为宜,护理期60日为宜,营养期60日为宜。

  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6日,被告李某某(被告)无证、酒后驾驶北京某传播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轿车,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院内科研楼东侧,撞击致原告身体受伤后逃逸.201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出具京公交(丰)认字[2016]第F1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被告)为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等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3-8肋);右侧胸腔积液;肺挫伤;胸壁软组织损伤等.

什么是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变更(狭义)就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宅基地合同只有一份合同算合同吗
只有一份合同算合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而事中控制同样重要,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就不可忽略事中控制环节。当销售人员(或代理商)与客户产生了销售事实,这时候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严格执行,通过带款提货”、“钱货两清”的销售原则,在正常情况下,坚决杜绝赊销的现象。而企业的资金管理部门则要实时了解和掌握资金回笼情况,并且密切关注客户、销售员、代理商的资金动向,真正做到“资金到哪里,管理到哪里”。只有做到企业相关资金部门与在外的销售、代理商及时互动、密切掌握款项动向,方能够做到有效的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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