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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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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少于50万
注册时间: 2010-04-30
关于交通费,原告方要求赔偿因患者住院、死亡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去重庆鉴定产生的交通费!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通费是指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因患者死亡以及诉讼中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因不属于《解释》中关于交通费的法定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仅支持患者杨某因住院产生的交通费,本院酌定该部分交通费为300元,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方交通费300元。关于鉴定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李某,男!原告:李某之长子(系原告李某之长子).原告:李某之次子(系原告李某之次子).原告:李某之女(系原告李某之女)。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山东某医院消化内科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律师.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与被告山东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李某及其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
伤残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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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主营法律服务领域的企业,主要以工伤为主要产品,公司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更多产品信息详情请上http://annanli.com/查看。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愿与社会各界朋友共同合作、共创双赢、共创精彩明天!
故综合医患双方的因素,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患方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合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方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2016年11月28日作出了回复函,对原告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原告方未提出充分证据足以反驳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回复函,且该鉴定意见是经双方共同同意,由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因此,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丧葬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26230元。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计算标准为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197元,计算时间为6个月。故丧葬费共计29095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丧葬费5817元!关于护理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3200元!诉讼中,原告方虽未提交护理证明,但是结合患者杨某的实际病情确实需要护理,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护理人数酌定为1人,关于计算标准,原告方要求按照同行业护理人员平均工资160元计算并无不当,予以认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负担134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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