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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少于50万
注册时间: 2010-04-30
事故后,李某被送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3-8肋)、右侧胸腔积液、肺挫伤、胸壁软组织损伤,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原告李某支付医药费共计715845元,救护车费110元.北京某火锅店出具证明,证明李某于2012年12月5日入职,月工资5900元,自2016年4月16日事故后至今未能提供劳动,期间工资停止发放。对此,李某提供了事故前工资流水!2016年12月5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伤后误工期120日为宜,护理期60日为宜,营养期60日为宜。
诉讼过程中,原告伤势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的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李某某(被告)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认可。误工费和护理费应该有合法劳动关系及工资扣发证明,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报酬的约定没有约定,故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应该按照原告户籍性质计算;误工期和护理期的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鉴定的必要,相关鉴定费应该由原告自行负担。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法律服务企业,关于合同,公司具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可以给客户提供多种解决方案, 公司秉承着诚信互惠的经营理念,主营产品合同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如果您想了解合同的更多细节,请与我们取得联系,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期待为您提供服务。
这些定义要在专文中说明。战略供应商和优先供应商是签订合同的重点对象.合同起草编辑合同管理(ContractCreation)公司大了,管理供应商的人多,一定要有标准的合同文本。但供应商那么多,情况各异,所以标准文本不能定得太死,要有个浮动范围!可由专人收集以前合同谈判中的例外,以及主要负责人、律师的意见,规定哪些条款变动可以接受,哪些可以谈判,哪些则不能变动!在标准文本的基础上,供应商管理经理可加入与特定供应商有关的内容,这样就产生合同的初版!
这类供应商要么采购金额大,要么有关键技术,要么竞争对手少!从采购金额上讲,帕累托原则是一个很好的尺度:20%的供应商往往占掉80%左右的采购额,那么这20%的供应商就是签合同的对象.根据对公司的重要性,供应商可分类为战略供应商(StrategicSupplier)、优先供应商(PreferredSupplier)、待定供应商(ProvisionalSuppliers)、消极淘汰供应商(PassiveExitSupplier)、积极淘汰供应商(ActiveExitSupplier)和身份不明供应商(UndeterminedSupplier)。
济南个人债务纠纷律师_质量上乘法律服务-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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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职能!在国外,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随着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的积累,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合同管理的研究!在发达国家,八十年代前人们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在八十年代,人们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ntractAdministration);从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人们开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
济南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鉴于李某某(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因李某某(被告)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险条例,商业三者险项下不予赔偿,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费用由李某某(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依据票据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每日50元;营养期和护理期根据鉴定报告确定,其中营养费每日酌定50元,护理费每日酌定100元;误工费依据鉴定报告确定误工期为4个月,依据误工证明及李某的银行流水确定每个月590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次数及距离,酌定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及伤情,酌定5000元;残疾赔偿金依据北京城镇标准计算!
基本解释: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2]引证解释编辑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唐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元无名氏《合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清翟灏《通俗编·货财》:“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破之,谓之合同文契。
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只有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仓储合同适格的保管人。
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由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才成立。
因此,当事人虽然达成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此后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来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委托人就不能追究保管人没有交付保管物的违约责任,同样,保管人也不能追究寄存人拒绝接受保管物的违约责任。而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此后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即构成违约,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保管货物的也构成违约,一方可以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仓储合同,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除了仓储物品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之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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