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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认定,即需要明确被告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是否与患者杨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比例认定,即在确定被告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何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认定,即原告方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以下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予以分析:责任认定: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并证明该过错与患者杨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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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6日,死者杨某为做食管静脉曲张手术,到被告处治疗,并于2015年1月9日由被告行内镜下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胃底静脉曲张组织胶注射术,术后,自2015年1月10日15时许,死者杨某开始发烧,1月11日凌晨4时家属发现杨某昏迷,但是,被告除了为死者进行脑部CT检查外,并未采取其他积极治疗的手段,最终导致患者杨某2015年1月16去世,原告方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及时、完善的诊疗义务,严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属于重大的过错,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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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医院辩称,患者杨某住院治疗期间,拖欠医疗费的情况下,亦积极为患者进行治疗,但终因患者自身病情危重导致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希望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审判!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后经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6月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第XXX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分析认为,被告对患者杨某的诊断明确,但是提示护理、观察不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治疗,因此,某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还存在患方因素是导致其死亡后果的本质性因素,本例肝性脑病是患者自身疾病因素,一旦发生,即便是得到及时、积极的医疗干预,死亡在较大程度上属于难免.
关于丧葬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26230元.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计算标准为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197元,计算时间为6个月。故丧葬费共计29095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丧葬费5817元.关于护理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3200元!诉讼中,原告方虽未提交护理证明,但是结合患者杨某的实际病情确实需要护理,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护理人数酌定为1人,关于计算标准,原告方要求按照同行业护理人员平均工资160元计算并无不当,予以认可。
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某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因此,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责任比例认定:根据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医患双方的因素,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患方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合理!
经本院研究,被告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赔偿项目认定:关于医疗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40000元.原告方提交了某医院预交金收据3张,共计40000元!本院认为,因预交金并非原告方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数额,仅是患者杨某入院时预交的收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当以患者的实际花费为准,因此,原告方主张医疗费,应当提交实际的医疗费结算单据,现原告仅提交预交金收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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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费,原告方要求赔偿因患者住院、死亡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去重庆鉴定产生的交通费。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交通费是指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因患者死亡以及诉讼中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因不属于《解释》中关于交通费的法定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仅支持患者杨某因住院产生的交通费,本院酌定该部分交通费为300元,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方交通费300元。关于鉴定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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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要看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如果是职业病,等同工伤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二、你可以让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赔偿,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三、待伤情稳定后,如留下残疾,你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四、如构成伤残等级,你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如单位未给你买保险,可以比照上述条例执行;六、如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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