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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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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少于50万
注册时间: 2010-04-30
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另,因杨某之母后于杨某死亡,杨某之母的继承人有权利参与本案诉讼,但是诉讼过程中该部分继承人一直未参与本案审理,鉴于本案需要解决的是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赔偿案件,该部分继承人未参与本案诉讼不影响赔偿案件的正常审理,若因继承发生其他纠纷,可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丧葬费5817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护理费32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死亡赔偿金49134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交通费30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鉴定费160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故综合医患双方的因素,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患方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合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方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2016年11月28日作出了回复函,对原告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原告方未提出充分证据足以反驳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回复函,且该鉴定意见是经双方共同同意,由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因此,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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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医院辩称,患者杨某住院治疗期间,拖欠医疗费的情况下,亦积极为患者进行治疗,但终因患者自身病情危重导致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希望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审判!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后经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6月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第XXX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分析认为,被告对患者杨某的诊断明确,但是提示护理、观察不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治疗,因此,某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还存在患方因素是导致其死亡后果的本质性因素,本例肝性脑病是患者自身疾病因素,一旦发生,即便是得到及时、积极的医疗干预,死亡在较大程度上属于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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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坐落于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是山东济南高新区知名企业,公司业务联系人安南:13365318222, 期待您的来电咨询更多关于工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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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双方提交的某医院住院记载,2015年1月6日患者杨某入住被告某医院东院消化内科,门诊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2016年1月9日在局麻下为患者行胃镜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治疗术,2016年1月11日因患者昏迷、严重感染伴电解质紊乱转入该院重症医学科,2016年1月16日凌晨1:07患者杨某被宣布临床死亡!另查明,患者杨某,出生时间1953年4月20日,死亡时间2015年1月16日,死亡时年龄61周岁!
原告李某与患者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原告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患者杨某之父杨某某已经于2013年去世,患者杨某之母于2015年8月去世!接上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根据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在对患者杨某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并与患者杨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错确实给原告方带来了精神打击,虽然从鉴定结论来看,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杨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仅存在轻微关系,但是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提示护理、观察不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治疗,这些过错是让患者家属难以谅解的行为,被告的服务态度和医疗服务不及时也是造成本次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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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时间,杨某住院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6日,共计10天!综上,护理费共计1600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护理费320元!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58600元.关于计算时间,经审理查明,患者杨某,出生于1953年4月20日,死亡时间2015年1月16日,死亡时年龄61周岁,根据《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计算时间应为19年。关于计算标准。原告方要求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人均纯收入12930元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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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李某,男!原告:李某之长子(系原告李某之长子)。原告:李某之次子(系原告李某之次子).原告:李某之女(系原告李某之女)!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山东某医院消化内科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律师!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与被告山东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李某及其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
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好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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