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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伤鉴定_事故法律服务鉴定-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 产品名: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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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某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因此,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责任比例认定:根据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医患双方的因素,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患方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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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伤鉴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负担134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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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认定,即需要明确被告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是否与患者杨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比例认定,即在确定被告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何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认定,即原告方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以下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予以分析:责任认定: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并证明该过错与患者杨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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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丧葬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26230元。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计算标准为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197元,计算时间为6个月。故丧葬费共计29095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丧葬费5817元。关于护理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3200元.诉讼中,原告方虽未提交护理证明,但是结合患者杨某的实际病情确实需要护理,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护理人数酌定为1人,关于计算标准,原告方要求按照同行业护理人员平均工资160元计算并无不当,予以认可!

  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6日,死者杨某为做食管静脉曲张手术,到被告处治疗,并于2015年1月9日由被告行内镜下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胃底静脉曲张组织胶注射术,术后,自2015年1月10日15时许,死者杨某开始发烧,1月11日凌晨4时家属发现杨某昏迷,但是,被告除了为死者进行脑部CT检查外,并未采取其他积极治疗的手段,最终导致患者杨某2015年1月16去世,原告方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及时、完善的诊疗义务,严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属于重大的过错,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关于护理时间,杨某住院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6日,共计10天。综上,护理费共计1600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护理费320元。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58600元。关于计算时间,经审理查明,患者杨某,出生于1953年4月20日,死亡时间2015年1月16日,死亡时年龄61周岁,根据《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计算时间应为19年!关于计算标准!原告方要求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人均纯收入12930元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双方提交的某医院住院记载,2015年1月6日患者杨某入住被告某医院东院消化内科,门诊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2016年1月9日在局麻下为患者行胃镜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治疗术,2016年1月11日因患者昏迷、严重感染伴电解质紊乱转入该院重症医学科,2016年1月16日凌晨1:07患者杨某被宣布临床死亡!另查明,患者杨某,出生时间1953年4月20日,死亡时间2015年1月16日,死亡时年龄6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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