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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伤死亡赔偿律师_事故法律服务赔偿-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 产品名: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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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李某,男!原告:李某之长子(系原告李某之长子).原告:李某之次子(系原告李某之次子).原告:李某之女(系原告李某之女)!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医院.法定代表人: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山东某医院消化内科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律师。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与被告山东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李某及其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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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死亡赔偿金共计245670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共计49134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关于赔偿时间,经审理查明,杨某住院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6日,共计10天!关于计算标准,原告要求按照每天100元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故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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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认定,即需要明确被告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是否与患者杨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比例认定,即在确定被告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何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认定,即原告方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以下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予以分析:责任认定: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并证明该过错与患者杨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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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护理时间,杨某住院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6日,共计10天。综上,护理费共计1600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护理费320元!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58600元!关于计算时间,经审理查明,患者杨某,出生于1953年4月20日,死亡时间2015年1月16日,死亡时年龄61周岁,根据《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计算时间应为19年。关于计算标准。原告方要求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人均纯收入12930元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某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因此,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责任比例认定:根据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医患双方的因素,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患方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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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综合医患双方的因素,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患方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合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方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2016年11月28日作出了回复函,对原告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合理的解释,原告方未提出充分证据足以反驳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回复函,且该鉴定意见是经双方共同同意,由本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因此,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某医院辩称,患者杨某住院治疗期间,拖欠医疗费的情况下,亦积极为患者进行治疗,但终因患者自身病情危重导致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希望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审判!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后经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6月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第XXX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分析认为,被告对患者杨某的诊断明确,但是提示护理、观察不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治疗,因此,某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还存在患方因素是导致其死亡后果的本质性因素,本例肝性脑病是患者自身疾病因素,一旦发生,即便是得到及时、积极的医疗干预,死亡在较大程度上属于难免!

此事算工伤吗?工伤死亡?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何认定工伤与非工?
首先确认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伤鉴定
312元的工伤费能算工伤吗
是否属于工伤,不是看你花了多少钱,而是需要看是否你属于法律规定的受伤情形,比如上班期间受伤的,上下班期间受伤的,属于这种情形的,可以由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科,由工伤认定科出具工伤认定书。
发生工伤单位开据了工伤证明还要工伤认定吗?
当然还要认定。如果不是那无论怎样的意外都可以叫公司开具工伤证明了。 工伤是有条件的: 工伤保险是由工作的工种不同缴纳的不同,其全部有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的没有工伤,也就是没有意外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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