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少于50万
注册时间: 2010-04-30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227970.54元及利息(以4227970!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暂计算为28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1年12月9日起,分多笔向原告借款共计4227971!54元,用于家庭及经营用途,双方约定并按照月利率1!
李安南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等!现已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秉承诚信、勤勉、厚德、务实的执业理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先后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刑事辩护、劳资纠纷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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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用于公司经营和业务使用,被告罗某对案涉借款不予追认.三、被告公司为方便公司财务支出及处理公司业务方便,以王某(被告)的名义办理银行账户,由公司实际管理使用。四、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调解协议因被告当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被告于2020年5月8日咨询委托代理律师后,始知该调解协议不是法院主持作出的调解协议,属于可撤销的情形,现律手段行使撤销权,综上,案涉借款是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融资行为,借款用途是公司业务经营,借款也是由被告公司归还并出具收据,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借款过程中履行职务行为,即不属于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不是案涉民间借贷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及借款明细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诉求.
2020年8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凭借在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金融投资等相关领域的丰富经验,成功入围济南历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法律服务合作商遴选库名单.济南历城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济南市历城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注册资本10亿元!根据政府赋予的功能定位,主要负责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咨询、管理及运营,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国资授权的国有产权经营管理及不良资产处置,企业重组、收购、兼并,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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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成功入围,体现了历城金控集团对我所的认可和信任,也为我所在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金融投资等业务领域的深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我所将由主任律师牵头,相关专业领域的精英律师共同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秉承一贯的专业精神,尽心竭力,以开创性、建设性的服务,快速地完成金控集团委托的工作,为金控集团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作出积极贡献.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辩称,一、案涉借款是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当时是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在被告公司与原告借款期间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借款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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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苏某辩称,被告苏某与原告不相识,对涉案借款不知情,原告要求我方偿还涉案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苏某、日照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谢谢徐律师,非常负责!这里的律师很专业的,服务态度也很好的。办事效率很高,如果要我自己来的话估计得拖两年。
执业那么多年很可靠。又专业又亲切,很好沟通,我们公司找到他们做顾问真的太棒了,帮了不少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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