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少于50万
注册时间: 2010-04-30
被告苏某辩称,被告苏某与原告不相识,对涉案借款不知情,原告要求我方偿还涉案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苏某、日照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被告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食品公司辩称,本案纠纷系原告与我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本案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公司予以承担,其个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原告将涉案款项转给被告公司开设的被告王某(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后,均由我公司为原告开具了加盖我公司公章的收据,故,原告的款项应当由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所起诉的还款数额及利息待原告举证后再发表答辩意见!再者,涉案借款也是由我公司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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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成功入围,体现了历城金控集团对我所的认可和信任,也为我所在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金融投资等业务领域的深耕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我所将由主任律师牵头,相关专业领域的精英律师共同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秉承一贯的专业精神,尽心竭力,以开创性、建设性的服务,快速地完成金控集团委托的工作,为金控集团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作出积极贡献!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辩称,一、案涉借款是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当时是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在被告公司与原告借款期间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借款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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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南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等。现已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秉承诚信、勤勉、厚德、务实的执业理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先后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刑事辩护、劳资纠纷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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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227970!54元及利息(以4227970!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暂计算为28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1年12月9日起,分多笔向原告借款共计4227971!54元,用于家庭及经营用途,双方约定并按照月利率1!
8%计算利息!被告在2019年6月10日、2019年9月20日分别支付原告20万元、1万元利息之后,剩余款项至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后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以家人患病及影响企业贷款为由,要求原告撤诉,并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06145!68元!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履行其承诺的还款义务,违反了自己的承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用于公司经营和业务使用,被告罗某对案涉借款不予追认!三、被告公司为方便公司财务支出及处理公司业务方便,以王某(被告)的名义办理银行账户,由公司实际管理使用!四、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调解协议因被告当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三被告于2020年5月8日咨询委托代理律师后,始知该调解协议不是法院主持作出的调解协议,属于可撤销的情形,现律手段行使撤销权,综上,案涉借款是被告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融资行为,借款用途是公司业务经营,借款也是由被告公司归还并出具收据,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借款过程中履行职务行为,即不属于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被告2)、罗某不是案涉民间借贷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及借款明细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诉求.
朋友介绍的徐律师,但是徐律师在忙,跟我对接的是宋律师,人非常不错的,感觉很专业,非常负责!
之前的律师不够专业就不合作了,找了徐律师和宋律师合作,现在非常满意他们的服务。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四、担任法律顾问(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六、解答法律咨询、撰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七、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
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八、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九、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十、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十一、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十二、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十五、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该案中,欠款确认书是肖某本人书写的,且无人胁迫、威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应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该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人应予以遵守。因此,该欠款确认书是肖某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对肖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债权债务确认书是欠款人本人书写的,是一种书面凭证,符合证据种类中的物证和书证的表现形态,应以物证和书证使用。3、满足了证据的外部特征形态,还需满足证据的实质形态,即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债权债务确认书是对借款事实的进一步确认,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是对借款事实予以证明的书面凭证,具有证据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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