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少于50万
注册时间: 2010-04-30
经本院研究,被告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赔偿项目认定:关于医疗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40000元.原告方提交了某医院预交金收据3张,共计40000元.本院认为,因预交金并非原告方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数额,仅是患者杨某入院时预交的收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应当以患者的实际花费为准,因此,原告方主张医疗费,应当提交实际的医疗费结算单据,现原告仅提交预交金收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医疗费!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着力于研究法律服务的公司, 经过多年的坚持不懈与努力,公司在业内也算是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 公司多年来一直坚持为客户提供专业、快捷、周到的服务,愿与业内同仁共同致力于行业的进步。 公司主营产品有:工伤,我们在这里等待您的到来!
济南工伤损害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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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百瑞律师事务所,我们巍峨耸立于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我们在这里等待您的到来。 也可以通过电话联系: 联系方式:13365318222 联系人:安南 致电我们,有意向不到的惊喜!
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另,因杨某之母后于杨某死亡,杨某之母的继承人有权利参与本案诉讼,但是诉讼过程中该部分继承人一直未参与本案审理,鉴于本案需要解决的是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赔偿案件,该部分继承人未参与本案诉讼不影响赔偿案件的正常审理,若因继承发生其他纠纷,可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丧葬费5817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护理费32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死亡赔偿金49134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交通费30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鉴定费160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原告李某与患者杨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即本案原告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患者杨某之父杨某某已经于2013年去世,患者杨某之母于2015年8月去世!接上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30000元.根据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在对患者杨某的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并与患者杨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错确实给原告方带来了精神打击,虽然从鉴定结论来看,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杨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仅存在轻微关系,但是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提示护理、观察不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治疗,这些过错是让患者家属难以谅解的行为,被告的服务态度和医疗服务不及时也是造成本次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负担134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丧葬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26230元。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计算标准为2015年度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197元,计算时间为6个月!故丧葬费共计29095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丧葬费5817元.关于护理费,原告方要求被告赔偿3200元.诉讼中,原告方虽未提交护理证明,但是结合患者杨某的实际病情确实需要护理,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护理人数酌定为1人,关于计算标准,原告方要求按照同行业护理人员平均工资160元计算并无不当,予以认可!
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某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因此,根据该鉴定意见,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责任比例认定:根据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医患双方的因素,以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轻微因素、患方因素是导致患者杨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较为适宜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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