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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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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赏刑》:“是父兄、昆弟、婚姻、合同者,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朱师辙解诂:“谓道合志同之士。王逸注:“四海并合,皆同志也!”犹会同!《红楼梦》第五五回:“王夫人便命探春合同李纨裁处!”案例一部分:原告:李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冯某!
原告支付鉴定费3150元.另查,李某某(被告)所驾车辆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工资扣发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鉴定文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某某(被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李某撞伤,且事故后逃逸,李某某(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管部门对此亦作出了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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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被告李某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6945元、误工费32556元、护理费8827元、伤残赔偿金105718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50元、复印费44元、救护车费110元、住宿费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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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商业领域用语)合同管理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确定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虽不等于法律,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受经济和刑法法则的约束,合同管理主要是指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是法学、经济学理论和管理科学在组织实施合同中的具体运用!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
事故后,李某被送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3-8肋)、右侧胸腔积液、肺挫伤、胸壁软组织损伤,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原告李某支付医药费共计715845元,救护车费110元。北京某火锅店出具证明,证明李某于2012年12月5日入职,月工资5900元,自2016年4月16日事故后至今未能提供劳动,期间工资停止发放!对此,李某提供了事故前工资流水!2016年12月5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伤后误工期120日为宜,护理期60日为宜,营养期60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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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就特定物寄存,保管人只能返还原物。 第二,并不是所有种类物的寄存都属于消费保管合同。例如合同法第375条规定的寄存货币的情形,就属于是返还原货币的保管合同,而不属于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人在接受保管物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一般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只是在保管期间占有保管物,原则上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消费保管与一般保管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三,既然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保管人,因此从寄存人交付时起,保管人就享有该物的利益,并承担该物的风险。 第四,保管人仅须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即可。
第五,消费保管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保管期间。而一般保管合同,有的约定保管期间,有的则未约定保管期间。在消费保管合同中约定保管期间,可以明确保管人过多长时间须承担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义务。 第六,为了维护保管人在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对保管物占有、使用的利益,因此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届满前,不得要求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
而一般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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