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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审查_订单合同相关-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 产品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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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原告支付鉴定费3150元。另查,李某某(被告)所驾车辆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工资扣发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鉴定文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某某(被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李某撞伤,且事故后逃逸,李某某(被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管部门对此亦作出了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合同_解除合同相关-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审查

  要注意的是,做为采购方,应尽量用本公司的合同文本!有些供应商会推荐自己的“标准文本”。用本公司的文本,起点就高,就顺着自己公司的思路!合同(hétong或hétóng)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的,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商君书·赏刑》:“是父兄、昆弟、婚姻、合同者,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朱师辙解诂:“谓道合志同之士!王逸注:“四海并合,皆同志也.”犹会同。《红楼梦》第五五回:“王夫人便命探春合同李纨裁处!”案例一部分:原告:李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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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百瑞律师事务所,我们巍峨耸立于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我们在这里等待您的到来。 也可以通过电话联系: 联系方式:13365318222 联系人:安南 致电我们,有意向不到的惊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6日15时25分,李某某(被告)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院内科研楼东侧时,×××号小型轿车左前部撞到停放的×××号小型轿车右后部、×××号小型轿车前部与李某及王在君身体接触,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某、王在君受伤。事故后,李某某(被告)弃车逃逸!李某某(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到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投案自首!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认定,李某某(被告)为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鉴于李某某(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因李某某(被告)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保险条例,商业三者险项下不予赔偿,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费用由李某某(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依据票据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每日50元;营养期和护理期根据鉴定报告确定,其中营养费每日酌定50元,护理费每日酌定100元;误工费依据鉴定报告确定误工期为4个月,依据误工证明及李某的银行流水确定每个月590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次数及距离,酌定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及伤情,酌定5000元;残疾赔偿金依据北京城镇标准计算!

  诉讼过程中,原告伤势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的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李某某(被告)辩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认可.误工费和护理费应该有合法劳动关系及工资扣发证明,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报酬的约定没有约定,故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应该按照原告户籍性质计算;误工期和护理期的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鉴定的必要,相关鉴定费应该由原告自行负担。

  事故后,李某被送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45天,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3-8肋)、右侧胸腔积液、肺挫伤、胸壁软组织损伤,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月.原告李某支付医药费共计715845元,救护车费110元!北京某火锅店出具证明,证明李某于2012年12月5日入职,月工资5900元,自2016年4月16日事故后至今未能提供劳动,期间工资停止发放!对此,李某提供了事故前工资流水!2016年12月5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伤后误工期120日为宜,护理期60日为宜,营养期60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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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合同就是正式合同嘛?
合法合同的意思是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规范,并表达签约方真实意愿的合同。 正式合同表示是可以执行和实施的合同版本(相对之前的草稿和讨论版本等非正式版)。
合同中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什么是有偿保管合同?
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在实践中保管合同以有偿的居多,因为保管人为保管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报酬。有偿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只能按照约定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而不能无依据地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
保管合同中关于保管费用支付的约定就是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或者保管人收取费用的依据。  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
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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