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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少于50万
注册时间: 2010-04-30
被上诉人山东某装备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辖区内,被上诉人据此首先选择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参与诉前调解有助于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审判质效,改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李安南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督察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生活日报》律师顾问团专家律师,山东广播新闻频道《以案说法》客座律师,长期接受齐鲁晚报、齐鲁网、生活日报等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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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下:上诉人济南某机械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某装备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某机械公司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8)鲁XXX民初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8年5月,山东某装备公司作为原告以与被告济南某机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买卖欠款本息!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济南某机械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管辖未做约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槐荫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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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济南某机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辖区内。原告山东某装备公司据此选择被告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某机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济南某机械公司提起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管辖未做约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济南市槐荫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执业领域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人力资源、交通事故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教育背景:法学学士,山东大学。专业资格及社会团体,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工作语言:中文英文李安南擅长办理民商事合同、公司法、人力资源、交通事故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李安南律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每年均免费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咨询,并且响应山东省司法厅、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的号召,对于生活困难的群众免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获得了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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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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