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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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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另,因杨某之母后于杨某死亡,杨某之母的继承人有权利参与本案诉讼,但是诉讼过程中该部分继承人一直未参与本案审理,鉴于本案需要解决的是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赔偿案件,该部分继承人未参与本案诉讼不影响赔偿案件的正常审理,若因继承发生其他纠纷,可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丧葬费5817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护理费32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死亡赔偿金49134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交通费30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鉴定费1600元;被告山东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李某之长子、李某之次子、李某之女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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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认定,即需要明确被告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是否与患者杨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比例认定,即在确定被告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何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项目认定,即原告方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以下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予以分析:责任认定: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并证明该过错与患者杨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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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6日,死者杨某为做食管静脉曲张手术,到被告处治疗,并于2015年1月9日由被告行内镜下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胃底静脉曲张组织胶注射术,术后,自2015年1月10日15时许,死者杨某开始发烧,1月11日凌晨4时家属发现杨某昏迷,但是,被告除了为死者进行脑部CT检查外,并未采取其他积极治疗的手段,最终导致患者杨某2015年1月16去世,原告方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及时、完善的诊疗义务,严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属于重大的过错,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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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医院辩称,患者杨某住院治疗期间,拖欠医疗费的情况下,亦积极为患者进行治疗,但终因患者自身病情危重导致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关系,希望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审判.诉讼中,原告方申请司法鉴定,后经本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6月5日该鉴定机构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第XXX号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分析认为,被告对患者杨某的诊断明确,但是提示护理、观察不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延误治疗,因此,某医院在对患者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同时还存在患方因素是导致其死亡后果的本质性因素,本例肝性脑病是患者自身疾病因素,一旦发生,即便是得到及时、积极的医疗干预,死亡在较大程度上属于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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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双方提交的某医院住院记载,2015年1月6日患者杨某入住被告某医院东院消化内科,门诊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2016年1月9日在局麻下为患者行胃镜下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治疗术,2016年1月11日因患者昏迷、严重感染伴电解质紊乱转入该院重症医学科,2016年1月16日凌晨1:07患者杨某被宣布临床死亡!另查明,患者杨某,出生时间1953年4月20日,死亡时间2015年1月16日,死亡时年龄61周岁!
关于护理时间,杨某住院时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16日,共计10天。综上,护理费共计1600元,按20%责任分担后,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护理费320元!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58600元。关于计算时间,经审理查明,患者杨某,出生于1953年4月20日,死亡时间2015年1月16日,死亡时年龄61周岁,根据《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计算时间应为19年!关于计算标准.原告方要求按照2015年度山东省农村人均纯收入12930元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原告方称该部分费用中包含鉴定费6000元,专家讨论费2000元!原告提交了鉴定人雷显谋手写的暂收条1张(共计6000元)以及医疗纠纷案鉴定专家讨论会务费用说明一份(共计2000元),本院认为,对于鉴定费,虽然原告仅提交鉴定人手写的暂收条一张,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确实需要交纳鉴定费,该收条可以证实原告实际交纳了鉴定费,也可以证实鉴定费的实际数额,故对该部分鉴定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鉴定专家讨论会务费,该说明中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为据,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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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工伤维权程序比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好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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