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近代的法学教育起步于19世纪末,即1862年在北京成立的同文馆。[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借鉴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建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模式。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大学法律系正式成立,并聘请了大批苏联专家,举办由苏联专家直接讲课的研究生班;接收各地教师到人大进修,翻译了一大批苏联的法学教材,法律系开设的课程,基本上都是苏联的。1954年5月,教育部主持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1952年至1954年间,先后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西北大学法律系,形成了“五系”(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东北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五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格局。“,大多数政法院校停办或撤销建制,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和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从1973年起招收了为数不多的“工农兵学员”。结束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始恢复和发展。学制与学位法学类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各高校可在四年制模式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但修业年限不得低于3年。学生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