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系统之排烟系统1)防烟分区空间净高H(m)大允许面积(㎡)长边大允许长度(m)H≤3.0500243.0<H≤6.0100036H>6.02000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2)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3)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4)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排烟风机入口处;4.穿越防火分区处。5)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6)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同一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大值计算。二、排烟系统控制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手动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