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139号宽寓大厦1808室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50---100万
注册时间: 2019-04-09
宋磊律师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仔细认真、严谨、思路明确,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通过自己的努力,宋磊律师尽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处理案件的过程及结果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并获得法官和同行的一致好评.刘波律师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湘潭大学毕业,12年执业经验,承办过大量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刘波律师擅长办理疑难案件,注重办案过程中每一个细节,曾帮助数百对夫妻从不幸的婚姻泥沼中解脱出来!
关于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主营产品为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的厂家,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这个行业中都享负盛名,在业界中也有一定的地位。
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139号宽寓大厦1808室,是湖南长沙芙蓉区知名企业,公司业务联系人南野矿律师事务所:13554856021, 期待您的来电咨询更多关于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薛海律师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湘潭大学毕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1年,处理过大量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办案细致,注重细节和当事人感受,曾帮助数百对夫妻摆脱不幸的婚姻重获新生.其本人曾在大型国企工作多年,熟悉公司股权、财务管理与传承、债权债务等多个业务领域,是综合型的婚姻家事专家。爱律师事业,具有扎实、精纯的专业水平,有在婚姻家庭事务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结合精湛的心理辅导实操技巧和勤奋务实的工作态度,能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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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是经湖南省司法厅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审核通过,准予设立并执业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他们秉承着“野旷天低树,江清月近人”的文化理念,经过不懈的奋斗与发展,办公设施、律师人数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现有高层合伙人5名,拥有300余平米办公场地,同时还设立了5家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超1000多万元,员工30余名,其中法律专业人士20余名。自创立以来,构成“野旷”品牌的三大基石:专业精湛的团队、良好多元的法律服务、开拓创新的追求,探索出了一套“非常好的效率”的协作模式!
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四大优势:团队协作全程服务主任律师牵头,5名律师协同办案,律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团队优势及集体智慧,为当事人争取优的诉讼效果。经验丰富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5周岁,平均从业年限10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办案超1000件,胜诉率高达93.7%,客户满意专业精深专注婚姻家事案件,理论深厚,提供婚姻家庭、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等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收费合理收费公道合理,服务内容透明,确定收费方式后,不再额外收费,一次收费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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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法律顾问工作,能顺利处理具有重大影响的一系列诉讼、非诉讼案件.努力将诉讼程序中的每一细节做到很好很精细,努力以很公正的方式向人传达法律的实质,很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宋磊律师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湘潭大学毕业,10年执业经验,注重法律理论研究和诉讼实践,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个人办案已超过4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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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拟变更的名称应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申请书; 2、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三)登记机关应对申请材料及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名称应通过司法部进行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
对符合条件的名称变更申请,登记机关应做出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更换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并及时变更其他相关部门的登记事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司法部名称检索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主任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登记申请; 2、关于变更主任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登记,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申请书; 2、关于变更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存档。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新合伙人加入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合伙人应执业3年以上,并自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新合伙人加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申请书; 2、关于新合伙人加入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4、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合伙人入资的验资报告。
(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
退出合伙时,应按协议约定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时间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人退出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申请书; 2、关于合伙人退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财务结清证明,案卷登记及卷宗归档证明。
(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办公场所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的申请; 2、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证明。 (三)对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同意变更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做变更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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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