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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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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50---100万
注册时间: 2018-01-24
三、如何获取刑期预测大数据报告?您可以来律师事务所现场咨询并拿刑期预测大数据报告!关于无罪辩护:一、无罪辩护的情形有哪些?(一)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二)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无罪辩护后会不会加重处罚?人民法院并不会因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三、无罪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吗?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不仅仅是在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都可以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如果侦查阶段采纳可能以撤销案件处理;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可能做不起诉处理;如果审判阶段采纳,可能宣告无罪或者检察机关撤诉.
我司主营法律服务领域的企业,主要以刑事辩护律师为主要产品,公司位于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2-1207,更多产品信息详情请上http://www.xuandinglaw.cn/查看。山东轩鼎律师事务所愿与社会各界朋友共同合作、共创双赢、共创精彩明天!
四、取保候审需提供什么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需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五、什么人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六、取保候审后需遵守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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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法律公正至上”、为客户谋取法律利益的执业理念,携手团结,求实创新,争创中国专业从事婚姻家事的律师事务所!杨娅楠律师,山东轩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级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承办律师!12348中国法网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法援智库特聘专家律师!杨娅楠律师专业从事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刑事辩护业务,频繁在山东电视台生活频道、影视频道以及济南电视台新闻频道、都是频道讲解热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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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问题咨询*侦察阶段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会见与通信;调查与取证;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向公诉机关反映意见*一审阶段查阅案卷、会见通信、辩护词、准备出庭、参加庭审、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二审阶段代书上诉状、查阅一审案卷、会见通信、调查新出现的情况并取证、出庭准备、参加二审庭审、二审不开庭的提交新的证据与律师意见*自诉案件代理自诉人指控嫌疑人、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申诉代理山东轩鼎律师事务所是今年成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本所是一家作业从事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坚持“守法、求实、敬业、创新”的原则,努力构建学习型、思考型、创新型的律师团队。
三、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18年被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省律师协会评选为省级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一、什么是刑期预测?在您的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判决宣告以前,您是否整天忧心忡忡,想提前知道您的家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判刑可能会判几年!刑期预测是指利用大数据系统对具体案件的量刑进行预测!二、刑期预测的依据是什么?您可以在网站刑期预测系统按要求录入案件事实,我们会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事实,采取大数据分析的方法,提出您的案件将要判处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律师阅卷的措辞是“可以阅卷”,而新《律师法》第34条对律师阅卷的措辞是“有权阅卷”,表明“阅卷”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样,职权机关就有义务保障辩护律师这项权利的实现。二是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实质性案卷材料的时间提前、范围扩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这些材料并非实质性的案卷材料,对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帮助不大。根据新《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这样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不仅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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