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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
武汉鄂电电力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电工仪器仪表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118号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500-1000万
注册时间: 2007-07-06

四级承试设备租赁_四级电工电气设备-武汉鄂电电力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 产品名:电力承装修试资质
  • 产品价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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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我们推荐四级承试设备租赁,五级承试设备采购相关,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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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九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二年内不予受理:

  (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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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

  (四)涉及修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正宗四级承试设备租赁,五级承试设备价格相关,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随着电力系统容量日益增大,范围越来越广,仅设置系统各元件的继电保护装置,远不能防止发生全电力系统长期大面积停电的严重事故。为此必须从电力系统全局出发,研究故障元件被相应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切除后,系统将呈现何种工况,系统失去稳定时将出现何种特征,如何尽快恢复其正常运行等。系统保护的任务就是当大电力系统正常运行被破坏时,尽可能将其影响范围限制到最小,负荷停电时间减到最短。此外,机、炉、电任一部分的故障均影响电能的安全生产,特别是大机组和大电力系统的相互影响和协调正成为电能安全生产的重大课题。因此,系统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方案应考虑机、炉等设备的承变能力,机、炉设备的设计制造也应充分考虑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实际需要。为了巨型发电机组的安全,不仅应有完善的继电保护,还应研究、推广故障预测技术。 为了解决能源与环境问题,世界各国都一直致力于推进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新能源能量密度偏低,进行大功率电力发电需要适合的场地,电力不稳定,属间歇式电力源,所以新能源发电常出现电压和频率不稳定的情况,易对大电网造成严重冲击。而微网技术的提出,为高效利用这些新能源电力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方向。微电网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解决电力系统众多问题的一个重要辅助手段。近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新能源研究中心主任赫卫国在某论坛上介绍了微电网标准编制情况。以下为会议要点及演讲PPT:赫卫国主任首先梳理了不同国家关于微电网的定义,武汉鄂电电力试验设备有限公司,鄂电电力试验设备,美国电力可靠性技术解决方案协会(CERTS)认为,微电网是一种由负荷和微电源共同组成的系统。它可同时提供电能和热量。微电网内部的电源主要由电力电子器件负责能量的转换,并提供必要的控制。微电网相对于主电网表现为单一的受控单元,并可同时满足用户对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方面的需求。而欧盟微电网项目协会(European Commission Project Microgrids) 则认为微电网能够利用一次能源,使用微型电源,分为不可控、部分可控和全控三种,并可冷、热、电三联供。配有储能装置,使用电力电子装置进行能量调节。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将微电网定义为,一定区域内利用可控的分布式电源,根据用户需求提供电能的小型系统。此外,不同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微电网标准,四级承试设备租赁,一级电工电气设备租赁,其中美国IEEE 1547(分布式电源与电力系统互连系列标准),这是国际标准中获得最广泛认可的标准,该标准规定了10MVA及以下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物理接口和运行参数的技术标准,为分布式电源并网提供了统一标准。赫卫国主任还在论坛上介绍了部分微电网标准的内容。2013年7月1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3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3]56号)中,下达了国标《微电网接入配电网运行控制规范》编制。该标准规定了微电网接入配电网运行控制应遵循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微电网的运行方式不控制策略、联络线交换功率控制、并/离网转换控制、继电保护不安全自动装置、电网异常响应、电能质量、通信与自动化等。适用于接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的微电网系统。赫卫国主任介绍到,目前已在江苏、北京、上海、新疆、青海、甘肃等地建成20多个微电网示范工程,实现了微电网的推广应用。(根据现场记者反馈整理,未经嘉宾本人审核) 方案提出,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水资源、水土流失、耕地等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及时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地面生态监测和卫星、无人机遥感监测。推进野外生态监测站、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等建设。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国家地质公园等监测、调查与评估。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县级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根据实际建设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工业园区要建设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密切关注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并实现与全省污染源监测平台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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