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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线上电子合同咨询电话_靠谱商务服务-杏仁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 产品名: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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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爱签-全站式电子签约服务平台安存是中国可信电子数据构建者,国内电子数据存证行业的开创者和者,爱签是安存的核心产品!安存首创“电子数据证明+司法服务”模式,得到了包括公安部、工信部在内的权威资质认定,拥有可信数据和可信链网相关发明创造61项,2015年获得中国电子合同在线签署发明专利.安存系列产品已服务全国数万企业用户和700多个地区的政府机关、法院、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机构。2021年联客易携手爱签,为企业客户数字化转型助力!

  数字签名能够验证信息发送者的身份及信息的完整性,即可保证合同条款和内容不会被!时间戳:通过时间戳服务器(国家授时中心),对需要签署的电子合同文件,加上当前的可信时间,使用授时机构自身数字证书,运算出的数字签名。时间戳证书可准确的标示签名时间,及验证加盖时间戳的原文的完整性!7灵活的合作模式SaaS服务,无需开发,即买即用,帮助企业快速实现电子合同信息化;API开放:与合作方已有平台/系统/APP应用等集成使用;专有云部署:签署服务部署在客户本地,在保证签约合法化的同时,保护客户数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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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客易,创立于2020年,是杏仁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一站式数字化服务平台,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定制化营销解决方案,致力于帮助传统企业实现数字化营销转型!联客易创始团队拥有11年的互联网营销及传媒行业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系统化的线上营销方案,结合用户多元化需求构建起一系列产品+服务矩阵,以系统化、快捷化、多元化的服务,为品牌及企业提供从线上架构到线下落地的一系列数字化运营解决方案.联客易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通过为企业构建数字营销的闭环模式,突破增长壁垒,在大变局中把握营销先机,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更有效的获客渠道、更优的营销增长、更显著的企业成长,始终坚持以中小企业为中心,以华南市场为导向,实现企业数字化营销的华丽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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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2司法部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建设部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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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司主营其他未分类领域的企业,主要以电子合同为主要产品,公司位于广东省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更多产品信息详情请上www.linkereasy.com查看。杏仁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愿与社会各界朋友共同合作、共创双赢、共创精彩明天!

  2签署意愿认证签署意愿认证是在合同/文件签署过程中,通过签署人的操作,确认签署人真实的签约意愿的一个过程.3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由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审核(实名认证)后提供绑定证书持有者身份信息的公钥和私钥!用户可通过公开的数字证书查看公钥持有者身份,从而确认其真实身份。数字证书证明签署主体的真实身份,而不是被人冒签、代签!数字签名:是基于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与数字摘要技术的应用,是一个包含电子合同文件信息以及签署人身份信息的一段数字串.

  联客易经过10多年的数字化营销经验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传统的纸质合同签约过程,成本高、不易管理、不环保、法律上有瑕疵等等问题,为了能再互联网营销时代,给企业降本增效,在经过多方沟通后,最终达成与爱签的合作!5爱签的功能1电子签约实名认证、意愿验证、在线签署、批量签署、穿透签署、状态跟踪、权限分级、存证2合同管理模版管理、类型管理、文件审批、印章管理证书管理、智能检索下载查阅、自动归档3争议解决证据保全、构造证据链、保全证书、一键公证、在线仲裁、一键诉讼、司法鉴定、律师服务电子合同案例图6我们的产品服务1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是对用户提交的个人或企业信息材料,利用权威数据源进行信息一致性校验的一个过程。

  1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现行有效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国家密集出台相关鼓励政策1人社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如何订立?
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国际贸易中, 根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定, 一项有效的合同必经“要约”和“承诺”并具备一定条件: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合同必须具有对价和约因;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随着电子商务的 发展 而出现的新形式合同, 与传统的合同在内容上无本质区别, 在订立过程中, 合同所起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 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 这种变化对合同订立行为有什么影响? 下面分别从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以保证交易者的行为有效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1电子合同形式分析1。1 电子合同的法律概念关于电子合同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 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国际上电子商务实践中对数据电文格式、效力和书面合同的规定及应用, 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 经济 目的, 通过信息 网络 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
电子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书面合同形式, 其载体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交换( ED I) 和电子邮件( E - mail) , 实质上就是“无纸化的书面合同”。1。2 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确认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说明我国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并规定电子合同形式为书面形式。联合国在1996年12月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5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 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6条规定: “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 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 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并且在第11条中规定: “就合同的订立而言,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 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说明国内国际法律规范都通过和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电子合同的签订2。1 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才能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过程中,要约和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 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 即为要约, 另一方的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 即为承诺。
但是电子合同是 计算 机、通信和 现代 化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交易双方是利用计算机以及相关软件, 通过互联网络发送要约或承诺的, 与普通合同比较, 订立的方式和要约与承诺的载体发生了变化, 即它是通过电子介质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2。
2关于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通过电子介质发送要约与承诺, 因交易双方在谈判、协商和签订时互不谋面, 所以其风险、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传统方式更高, 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 这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方式来进行管理, 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不是传统概念下的书面合同文本, 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另一种崭新的概念和方式, 这就是电子签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 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
由于合同订立双方身处异地, 一方在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为的同时无法自动得到对方的接收确认, 因此, 与普通合同形式相比, 电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业风险。对这种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公证人”系统和“电子认证”系统解决。“电子公证人”系统是公证机关通过网络技术措施,建立网络服务器系统, 充当“电子公证人”, 发送者可将电文发送给“电子公证人”, 再由其转发给收件人。
电子公证人在接收电文的同时即可证明电文已传递, 不仅可以证明电文是否发送, 还可以证明是否接收。此外, 接收人还可以要求“电子公证人”寄给他一份所收电文的拷贝,以进行内容核实, 若两份电文完全相符则证明内容真实。当然, “电子公证人”并非运用比其他人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风险, 而是通过先进技术与法律程序的结合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 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 对防范主体欺诈风险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一种第三方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和独立的法律实体, 应具有很高的公信力。
以目前现状而言, 我国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完全具备开展电子商务认证业务的资质。以上方法在国际贸易中有助于对合同主体资格的确认。3电子合同生效问题3。1 生效时间的确定世界各国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达生效主义和投邮生效主义两种立法例。
我国合同法也是采用到达生效主义, 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中了规定。因此, 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 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 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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