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50---100万
注册时间: 2022-05-21
联客易,创立于2020年,是杏仁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一站式数字化服务平台,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定制化营销解决方案,致力于帮助传统企业实现数字化营销转型。联客易创始团队拥有11年的互联网营销及传媒行业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系统化的线上营销方案,结合用户多元化需求构建起一系列产品+服务矩阵,以系统化、快捷化、多元化的服务,为品牌及企业提供从线上架构到线下落地的一系列数字化运营解决方案.联客易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通过为企业构建数字营销的闭环模式,突破增长壁垒,在大变局中把握营销先机,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更有效的获客渠道、更优的营销增长、更显著的企业成长,始终坚持以中小企业为中心,以华南市场为导向,实现企业数字化营销的华丽转身.
肇庆哪里有电子合同_靠谱商务服务-杏仁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联客易经过10多年的数字化营销经验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传统的纸质合同签约过程,成本高、不易管理、不环保、法律上有瑕疵等等问题,为了能再互联网营销时代,给企业降本增效,在经过多方沟通后,最终达成与爱签的合作!5爱签的功能1电子签约实名认证、意愿验证、在线签署、批量签署、穿透签署、状态跟踪、权限分级、存证2合同管理模版管理、类型管理、文件审批、印章管理证书管理、智能检索下载查阅、自动归档3争议解决证据保全、构造证据链、保全证书、一键公证、在线仲裁、一键诉讼、司法鉴定、律师服务电子合同案例图6我们的产品服务1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是对用户提交的个人或企业信息材料,利用权威数据源进行信息一致性校验的一个过程!
爱签-全站式电子签约服务平台安存是中国可信电子数据构建者,国内电子数据存证行业的开创者和者,爱签是安存的核心产品!安存首创“电子数据证明+司法服务”模式,得到了包括公安部、工信部在内的权威资质认定,拥有可信数据和可信链网相关发明创造61项,2015年获得中国电子合同在线签署发明专利!安存系列产品已服务全国数万企业用户和700多个地区的政府机关、法院、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机构!2021年联客易携手爱签,为企业客户数字化转型助力.
数字签名能够验证信息发送者的身份及信息的完整性,即可保证合同条款和内容不会被。时间戳:通过时间戳服务器(国家授时中心),对需要签署的电子合同文件,加上当前的可信时间,使用授时机构自身数字证书,运算出的数字签名!时间戳证书可准确的标示签名时间,及验证加盖时间戳的原文的完整性!7灵活的合作模式SaaS服务,无需开发,即买即用,帮助企业快速实现电子合同信息化;API开放:与合作方已有平台/系统/APP应用等集成使用;专有云部署:签署服务部署在客户本地,在保证签约合法化的同时,保护客户数据的安全!
中山电子签约电子合同怎么签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2司法部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3建设部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2签署意愿认证签署意愿认证是在合同/文件签署过程中,通过签署人的操作,确认签署人真实的签约意愿的一个过程!3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由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审核(实名认证)后提供绑定证书持有者身份信息的公钥和私钥!用户可通过公开的数字证书查看公钥持有者身份,从而确认其真实身份。数字证书证明签署主体的真实身份,而不是被人冒签、代签!数字签名:是基于非对称密钥加密技术与数字摘要技术的应用,是一个包含电子合同文件信息以及签署人身份信息的一段数字串.
1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现行有效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国家密集出台相关鼓励政策1人社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充分告知,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 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采取一些不太恰当的手段,以欺瞒消费者,如故意将不合理的条款用细微文字书写;或者合同条款制作得非常繁杂庞大,将不合理的内容隐藏于其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或难以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很容易使相对人在不经意的情况下作出了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2。没有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机会。 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该保证相对人在订约前或订约之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如有的商家没有在有关页面上设立“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允许相对人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相对人购物的必经环节,以致相对人没有审查的机会。
又如在订立合同时,规定相对人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只有在相对人付款后,才能了解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此时除非相对人拒绝接受应有退款请求权,否则,应认为合同提供方未给予审查机会。 (二)充分理解 充分理解就是对于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这些合同条款的意思。
根据合同解释的客观理论,一个合同条款能否执行并不取决于寻求法院司法救济的人实际上如何理解争议中的条款,而是取决于一个理性的人是否能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因此对于充分理解这个因素,可理解性的标准应当是以一个理性的人来考察。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个因素是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判例,之后新的判例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所以,该因素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并无多大影响。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的有无基本上都是取决于程序性的义务,即要求商家在和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尽相应义务以保证消费者在了解自己将要有所作为以及作为之后会产生一些后果的情况下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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