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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建筑业税收筹划代理_企业税收筹划案例相关-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名:税收筹划
  • 产品价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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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坚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操经验,完善的服务质量、是本公司服务于客户的保障;坚定的职业道德、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的业务流程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素质.对于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我们也将根据我们的多年的税务经验,为客户提出节税建议,以保障客户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务政策的同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税务利益.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方法又有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

  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债务比例的确定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即(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负债总额×(1-所得税率);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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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摊销方法不会影响利息费用总额,但如果使用实际利率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如果使用直线法,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大于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利息费用也大于实际利率法的利息费用,企业同样前期纳税较少,后期纳税较多,可以获得相对节税收益.因而纳税人应使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应使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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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建筑业税收筹划代理

  而计入财务费用便可一次性全额抵减当期收益,计入开办、或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则要分期摊销,逐步冲减以后各期收益!其区别在于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尽快扣除筹资利息,减少风险,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税。因此,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获得相对节税收益!为此应尽可能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现实生活中,税收筹划没有固定的套路或模式,税收筹划的手段及形式也是多样的!

  既然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其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直观上看,税收筹划是为了税收支付的节约,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应该要通过节约税收支付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

  税收筹划注意哪些问题?要树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税收筹划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但节税、逃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有时界限不明,或者一种方案在一个国家是合法的,而在另一个国家可能是违法的!要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处罚条例.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法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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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针对不同的问题,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收筹划方案及结果随纳税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对他人适用的方案对自己不一定适用,此时适用的方案,彼时不一定适用.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者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通过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提前规划税收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后利益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企业亏损的税收筹划如何实施?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年度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都有亏损弥补的政策规定,所以亏损弥补的纳税人范围既包括内资企业又包括外资企业。
这为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对外资企业来说,除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享受亏损弥补优惠政策外,还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税收免、减的优惠政策。
对于“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外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如果在开业当年就盈利,并且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时,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得税期限,此时,对外资企业来说,“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今后享受免、减税优惠政策,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所以,外资企业应将亏损弥补优惠政策与其它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首先,现行规定为税务筹划与合理避税提供了空间,对创作者与报刊、杂志社的关系产生了间接的影响。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编辑、记者的所得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分别是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这三个应税所得项目由于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在实践中,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专业撰稿人士可能会选择“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和报刊、杂志社建立联系,而不愿意与报刊杂志社签订协议进而成为“特约撰稿人”或者“正式记者”。尽管任何的税法规定都有可能给纳税人提供税务筹划与合理避税的空间,但完善的税制结构应当考虑这种现象,尽可能缩小同类所得因税前扣除标准、税率不同所带来的课税差异,尽量避免对经济社会关系产生扭曲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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