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咨询
公司地址:济南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D座1805
企业信息
注册资本:200--500万
注册时间: 2010-10-10
吸收合并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吸收的法人即告消灭,另一法人则存续。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法人的分立!法人分立,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变更的一种!由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单独法人,原法人的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或者由一个法人分出去一部分人、财、物等,另组成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资格不变!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分立登记,并应及时公告。
坚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操经验,完善的服务质量、是本公司服务于客户的保障;坚定的职业道德、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的业务流程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素质!对于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我们也将根据我们的多年的税务经验,为客户提出节税建议,以保障客户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务政策的同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税务利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本要先做《验资报告》.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法人变更的主要类型法人的变更如上文所述,是对法人组织自身的变更,其主要类型如下:法人的合并。法人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另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滨州公司营业执照变更代办
如果您想了解变更更多信息,请致电 东智星:15168851718,或者您直接到我们公司总部一起交流研讨,地址:济南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D座1805,我们期待您的致电或来访。
关于变更,作为一家主营产品为变更的厂家,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在财务咨询这个行业中都享负盛名,在业界中也有一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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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发生分立,它的权利义务,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税务变更等!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济南市二环东路东环国际广场,是由济南市财政局批准的一家具有代理记账、报税、公司注册、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业务资格的专业化财务服务型公司,11年风风雨雨,智星不断精进、发展,在工商登记代理、会计服务行业中具备较高的品牌度,业务模式和服务品质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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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股东和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首先,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不影响会计确认。变更前后,发出存货的成本都是计入了当前的成本费用,会计要素并没有发生变化。 其次,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不影响计量基础。变更前是历史成本,变更后还是历史成本,并没有变成现值、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或者是重置成本。
*后,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不影响列报项目。变更前后,发出存货的成本还是计入成本费用项目,也没有发生变化。 如果单从这几点来看,它就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另一个相类似的例子就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化。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没有发生变更,因此它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变化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化极其相似,但分类却不相同。这一点很是令人费解。 从网上搜索了其他人的意见,看起来还算比较合理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是由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导致的,从而对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所以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与资产和负债的当年状况以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的变化没有关系,无非是前期采用的计价方法有误或者采用新的计价方法更好的反应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是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应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进行追溯调整。
2。(1)存货发出计价变化,并不与存货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是否发生变化相联系,仅仅是在(会计核算角度)纯粹的会计计量方法的一种改变。只要将该种成本计量方法改变则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为其变化跟企业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以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一点联系都没有。
但是有一点,虽然是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准则允许不进行追溯调整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简化处理。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则意味着其未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的较大的变化,从而引起折旧方法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也是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的一种体现。 看了这些解释头有点晕,感觉不知所云。
有时仔细研究某些规定,就会发现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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