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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企业税收筹划价格_建筑业财务咨询-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产品名: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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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既然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其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直观上看,税收筹划是为了税收支付的节约,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应该要通过节约税收支付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

  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债务比例的确定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即(息税前投资收益率-负债成本率)×负债总额×(1-所得税率);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而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情况下,提高负债比例,便可获得更多的上述两种收益,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因为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甚至发生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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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智星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6人,持证上岗,具有多年丰富的财务从业经验;公司有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运用安全、专业的财务软件记账,并保证客户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同时公司与多家会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结成战略联盟。因此我们对于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能够做到及时掌握、及时反应,并有专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研究筹划,在税务筹划及合理节税的作业中,我们有着企业会计无可比拟的专业优势。我公司可以从财税角度为客户提供完善的会计服务,使客户避免了税务风险,并为企业健康发展、业务不断壮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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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针对不同的问题,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收筹划方案及结果随纳税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对他人适用的方案对自己不一定适用,此时适用的方案,彼时不一定适用!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者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通过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提前规划税收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后利益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坚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操经验,完善的服务质量、是本公司服务于客户的保障;坚定的职业道德、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的业务流程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素质!对于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我们也将根据我们的多年的税务经验,为客户提出节税建议,以保障客户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务政策的同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税务利益.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债券溢价、折价的摊销实质上是对利息费用的调整,因而是所得税额的影响因素。债券溢价、折价摊销的方法又有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两种。

为什么切勿滥用“另类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杭州春华教育认为,既然预缴是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计算税额预缴,那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调整会计利润可以筹划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即通过会计方法在年度中调低会计利润,在前几个季度预缴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后一个月账务调账转回,以此在短期内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的短缺,获得税款延迟缴纳的时间价值。
  还有观点认为,该操作方法在税收政策上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其税收风险极低,基本上实现了税收低风险,称为“另类税收筹划”。为此,本文梳理了相关财税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作如下分析。  案例:A房产公司2014年*季度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预计会计利润4000万元,该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据实计算预缴。
考虑资金压力等原因,该公司财务采取上述“另类税收筹划”方案。会计处理上通过对开发成本和应收账款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4000多万元(根据实际情况严重不具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导致会计利润由盈变亏。当期本来应缴纳的1000万元(4000×0。25)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得以延迟缴纳(该企业计划在当年12月再将该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回转)。
于是依次产生以下三个问题:  预缴中少缴税款是否认定为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预缴时少缴税款是否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第四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情况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有风险  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调减季度间会计利润实现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少缴纳,是否应认定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规定,填报说明:“3。
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A公司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操作会计利润手法明显严重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要求,以故意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核算的不真实的会计数据填报税收申报表当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
存在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的风险。  杭州春华教育综合上述规定,上述“另类筹划”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表面上短期内解决了企业营运资金的短缺,其实税收风险相当高,企业经营者应注意甄别,不可盲目跟风而致税收风险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的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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